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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新农合报销
2015-04-30     作者:   来源: 南阳市妇幼保健院

 

 

豫卫基层〔20158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新农合报销

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豫卫基层20156)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行为,针对近期医疗服务监管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规范完善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部分项目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规范部分药物使用

一是合理使用质子泵抑制剂。纳入新农合乙类报销范围的质子泵抑制剂(包括埃索美拉唑、兰索拉唑、雷贝拉唑、泮托拉唑的口服及注射剂型)均不得作为预防性用药,且作为治疗用药时限二线使用;二是将国家基本药物花红颗粒(胶囊、片)报销类型由乙类纠正为甲类,其药品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二、 规范传染病筛查

一是严格限定筛查指征。参合患者进行外科手术及侵入性诊疗操作(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内科、内窥镜、以及妇科、产科、牙科等的常规医疗操作)、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的患者在进行操作前,应筛查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等传染病;二是规范筛查方法。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住院患者进行传染病筛查时,应首先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法,包括乙型肝炎五项(250403097)、丙型肝炎抗体测定(250403014)、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2504030531)及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2504030190),上述酶联免疫吸附法阳性者,方可使用电化学发光法等高端检验方法。

三、 严格掌握杀菌型超声耦合剂使用标准

根据《河南省医疗机构超声诊疗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腔内检查、感染性皮肤病接触破损皮肤、黏膜应进行皮肤消毒时,所使用的杀菌型耦合剂费用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支付;完整皮肤不需进行皮肤消毒的,原则上不使用杀菌型耦合剂,相应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四、 杜绝打包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名称和编码设置检验单据和医嘱系统,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将不同名称和编码的检验项目打包开具检验单据。

五、 停止报销部分诊疗项目费用

鉴于部分诊疗项目不合理使用问题较为突出,新农合基金停止支付深部热疗(240700001)、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310800024)、直肠肛门特殊治疗(冷冻治疗,310904006)、直肠肛门特殊治疗(微波治疗,3109040060)、直肠肛门特殊治疗(激光治疗,3109040061)、经颅超声溶栓治疗(340100032)、超反射治疗(340100033)、极高频免疫治疗(340100034)、高能体外冲击波骨病治疗术(340100035)、经颅磁刺激治疗(340100036)、脊柱无创减压治疗(340100037)等部分项目医疗费用。

六、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包括医用耗材)的动态监测,重点加强对使用频次、档次高以及超限制范围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监管监测,并定期上报监管监测结果及意见建议。对过度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按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的基础上,要暂停将相应药品及诊疗项目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3个月以上。

上述规定自20155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尽快做好调整后药物和诊疗项目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

 

 

                          2015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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